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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公招】眉山市公安局关于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来源: 同心人才网
发布时间:2025-08-12 浏览次数:697

因工作需要,经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眉山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14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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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岗位、名额及资格条件见《眉山市公安局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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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身高、学历要求。

男性辅警:年龄18至35周岁(1989年8月18日至2007年8月18日期间出生),净身高1.65米及以上;报考大型客车驾驶员岗位年龄放宽至48周岁(1976年8月18日至2007年8月18日期间出生),不限身高。

女性辅警:年龄18至30周岁(1994年8月18日至2007年8月18日期间出生),净身高1.58米及以上。

报名时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热爱公安工作。

5.身体状况。

体形端正、形象气质佳,无口吃,无重听。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癜痕,全身无纹身。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关于人民警察职位要求的条件及无其它不适宜从事公安工作的疾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4.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7.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擅自离职,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9.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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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由眉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页面左侧“招考录用”专栏,链接为https://www.ms.gov.cn/zfxxgk/fdzdgknr/zkly.htm),眉山公安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至8月27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30, 公休日、节假日正常接受报名),报名地点在眉山市公安局1号门右侧20米处(方向判定:面向眉山市公安局1号门)。报名时须携带真实、准确、填写完整的《眉山市公安局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1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1张(并提供电子照片),退役军人还需携带相关证件、笔试加分材料(以上证件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眉山市县(区)公安机关员额内辅警报考还须出具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三)资格初审。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发放《准考证》。在报名有效时间内,未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料或未按时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报名人员必须对本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招聘资格。

(四)岗位调整。招聘名额与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报考人员意愿,将多个岗位合并招聘;合并招聘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可调整招聘名额。招聘名额调整情况在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招考录用专栏上公告。

(五)体能测试。留置看护岗位报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统一参加体能测试,其他岗位人员不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体能测试成绩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二局《关于同意调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测评次数的复函》执行(附件3)。体能测试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试不合格,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体能测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记载为准。体能测试成绩现场公布。

本次体能测试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议考生个人自行购买,防范体能测试运动风险。

(六)笔试。笔试对象为报考留置看护岗位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和其他岗位报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笔试主要考应试者对基本法律法规常识及时政理论的掌握情况(基本法律法规常识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分值100分,笔试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参加笔试人员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和笔试成绩在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招考录用专栏公布。

笔试加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获得嘉奖的加1.5分,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加2分,记三等功的加5分。

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累加。

符合加分条件的报名人员在报名资格初审时一并提供加分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七)面试。根据考生的笔试(含笔试加分)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招聘名额的2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总分100分,主要测评应试者政治素养、事业心责任感及计划组织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要素。

面试时间、地点、成绩及考试总成绩(成绩保留2位小数,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排名在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招考录用专栏公布。

(八)考试总成绩及名次确定。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 ×70%+面试成绩×30%(成绩均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各岗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名次,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九)体检。依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排名相同的,下列人员优先参加体检: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体检标准应符合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4)。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自愿放弃体检、体检未完成及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的缺额,经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参加体检的时间、地点在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招考录用专栏公布。

(十)政审。体检合格人员在体检结果公布后7日内提供手续完整的《眉山市公安机关2025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附件5)。眉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完成体检、政审。

(十一)公示。对政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招考录用专栏进行公示。群众如有情况反映,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共眉山市纪委眉山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经公示无反映或虽有反映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眉山市公安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和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自动放弃等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二)聘用及岗前培训。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与眉山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二个月。

招聘程序结束后,统一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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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

(一)薪酬。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43号)中有关薪酬标准执行,即: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不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确定。具体包括:固定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加班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绩效工资在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统一购买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等。

(三)职业发展。根据相关规定,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可从特别优秀辅警中考试录用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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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

招聘全程由中共眉山市纪委眉山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监督电话:028-3816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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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眉山市公安局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或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应考辅导资料或书籍。

本公告由眉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8-38167532。

 

眉山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

附件2眉山市公安局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3体能测试相关文件及标准 附件5眉山市公安机关2025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